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bta365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10]199号),本单位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3、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负责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8、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0、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负责落实福利彩票管理的政策规定,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12、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内设机构
市民政局机关设1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宣传法规处)、行政服务处、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处(南通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支队)、双拥工作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优抚处、安置处、救灾和社会救助处(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处)、社会事务处。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其中民政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机关作风建设职责由机关党委负责。
三、2015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突出民生为先,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目前全市各地城镇低保月度保障标准已提高到580—610元/月不等,农村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420—610元/月不等,平均保障标准在苏中领先,全年发放低保金3.08亿元。发放临时救助金2792.45万元,先后4次启动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投入252万元为2565名困难群众配发康复器具,有效解决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困难。市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投入使用,提升了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护公平、公开、公正。
(二)着力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着重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项目,全市新增10家护理型养老机构,87家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护理功能,同时为县(市)区的农村敬老院添置了1250张护理床。会同公安部门出台养老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通知,有效化解养老机构换证难题。公建民营、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改革工作继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创新发展,建成标准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395个。市区低收入家庭重度失能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提高到300元/人/月,市区新增城镇社区日托、助餐点20个。
(三)坚持城乡统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深化。持续加强社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投入近1500万引导补助资金,支持市区87个社区做大、做强、做优服务平台。在全省率先实现街道(镇)“政社互动”工作的全覆盖。加快省级和谐社区建设步伐,全年共培育省级和谐社区102个,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达标率分别为92%、85%。不断规范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目前全市各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达556个。拓展政社脱钩试点范围,对6个部门51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社脱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强双拥创建,军地融合发展氛围更加和谐。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扎实有效,顺利通过省考核验收。进一步完善了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研究出台了优抚对象乘车、游览公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优待政策。如期完成市烈士陵园景观提升工程和22个乡镇慰烈园改造提升工程。崇川区、市开发区从退役士兵中录用村居工作人员80多名。北郭干休所和军休服务中心通过举办建所纪念活动和引入市场机制,有效提升了服务离、退休军休干部的水平。
(五)创新服务举措,公共服务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经验做法被民政部批转全国借鉴学习,救助管理站在全省率先建成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婚姻登记服务更加便捷、优质。全市共投入9000多万元推进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天福园和市公墓管理所通过优化服务环境,切实提升了社会形象。收养登记程序不断规范,去年开展了收养家庭评估72例,并启动了首例竞争性收养评估。区划地名工作稳步推进,先后完成了市区315条道路、64座桥梁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及启东、海门、通州等地的区划调整工作。
与此同时,“智慧社区”和“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建设扎实推进,有效提升了民政业务管理与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信访、安全等工作得到加强。紫琅医院通过了二级精神病医院评审,福彩销售达10.55亿元、创历史新高,市盲人诊所全年为7.4万人次提供优质诊疗康复服务,社会福利院“侍老人如父母、育儿童如己出”的品牌效应逐步显现,民政系统“为民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第二部分 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民政部门2015年度收入决算(含上年结转结余)2622.47 万元。比上年减少138万元,减少比率为5.06%。主要原因为项目减少。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2473.68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2、其他收入114.32万元,为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3.上年结转和结余34.47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部门支出情况
民政部门2015年度支出决算2594.56万元。比上年减少96.96万元,减少比率为3.60%。其中: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2.8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退役安置、基层政权、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
2.其他支出631.71万元。主要用于福彩公益金支出等。
3.年末结转和结余27.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0.30万元,项目支出结转27.61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部门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034.60万元,占本年支出的78.42%。其中:基本支出1269.7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62.41%;项目支出764.9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7.59%。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5年度民政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50.73元,支出决算41.11万元,完成预算的81.0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6.99万元,完成预算的54.98%;公务接待费支出19.32万元,完成预算的97.42%。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民政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8万元,占11.6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6.99万元,占41.33%;公务接待费支出19.32万元,占46.9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8万元。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2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6.99万元。主要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3. 公务接待费19.32万元,均为国内公务接待。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38批次,累计1896人次。
本年度“三公”经费比上年度减少16.31万元,主要原因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减少了“三公”经费的开支。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九、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八、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