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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养老服务招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bta365 发布时间:2015-12-28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促进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落地,提升养老服务业的市场化水平,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养老服务招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坚持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开、规范、透明原则,突出社会效益,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依法监管,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经营养老机构,提升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占比和护理床位占比,努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招引条件

  招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方式:

  1. 自建并运营养老机构;

  2. 直接运营公建养老机构。

  具体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需在500万元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需在50万元以上。

  2. 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详实可行的建设运营方案。

  3. 有专业、成熟的管理运营团队,从事医疗、养老、护理服务业3年以上,单体运营过300张以上床位,管理科学,服务优质,信誉良好,业绩突出;同等条件下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或具有本地发展经历的机构优先。

  4. 新建或新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张,功能定位为护理院或护理型养老机构(内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务室或卫生室)。服务内容:为社会老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服务能覆盖社会上大多数老人、满足多层次需求。

  5. 符合《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南通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改变养老服务的性质用途,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出租,并需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扶持政策

  招引的养老机构与其他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27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贷款贴息、行政事业费减免以及其他各级既定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参照成本逼近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于有偿使用土地,控制土地有偿使用价格。对公建民营的,控制租赁价格,并在初始阶段予以缓交或免交租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

  四、组织领导

  各地和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项目招商工作,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推进规划用地和已有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开放,实现在招商中服务、在服务中招商。要切实提供项目落地平台,着力提高服务质量,精简办事程序。要坚持社会效益为先、服务业绩优先,充分体现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鼓励和支持,认真落实和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努力确保养老服务项目招商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区,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