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需要,着重从七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政策意见:
(一)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高度,把民政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推动我市民政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意见》明确定位了今后一个时期南通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即:把民政工作作为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覆盖城乡、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动发展,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显著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加关注民生幸福,更加注重基层基础建设,更加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使我市成为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的国家级先行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省级示范区,确保各项民生保障水平、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在江苏江北领先,民政整体工作保持全省前列。
(二)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是全国、全省、全市民政会议确定的一个鲜明主题,凸显了民政工作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意见》依据省委省政府〔201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民政在社会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提出了7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在促进民生改善方面《意见》提出了民生为重,充分发挥民政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让人民群众共享目标的实现,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到2016年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5500元以上。二是在推动城乡社区统筹发展方面《意见》提出了要达到全国先行区。确保到2016年全市95%以上城市社区和86%以上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建设标准。三是在建设养老服务体系方面《意见》强调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和标准,提升服务水平,目标达到全省示范区。到2016年,全市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2张以上。四是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意见》突出强调了贯彻落实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保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五是在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方面《意见》强调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到2016年,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达到25个以上。六是在实现公共服务规范高效方面《意见》提出2013年实行婚姻免费登记制度,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编制完成《南通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并按序时要求落实到位。实现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网络和救助服务全覆盖,进一步提升社区救助点的规范化操作水平,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和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七是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方面《意见》强调了要完善并落实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三)持续加快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提出要加快建设步伐,以省提出的加快实施六件民政“实事工程”为依据,明确了到2016年,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及功能达标率达100%;完成市儿童福利院和市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改扩建项目,市、各县(市)和通州区都要建立区域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各县(市)和通州区全部建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并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每个县(市)和通州区力争建成一个军休服务管理中心;推进市级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高质量建成中华慈善博物馆。《意见》要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税务、物价等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支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措施,认真落实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努力推进民政体制机制改革。《意见》主要依据省委省政府提出民政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设任务、民政职能等工作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对各项任务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进行了明确。《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围绕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增强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快职能转变。要把教育培训、等级评定、资质认定、工作评估等事项委托给社会组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法律法规允许的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完善和落实财政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租赁、并购等方式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服务的机制,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推进村务公开,落实有序参与、议事协商、民主理财等制度。民政部门窗口服务单位要全面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五)切实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主要是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0号)文件的落实。《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人员配置,推进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民政社会服务信息支持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民政信息化网络上下贯通。全省民政会议提出了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民政事业投入与保障机制的一系列刚性措施。为基层民政部门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意见》明确了乡镇(街道)已设立民政机构的,机构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未设立民政机构的,应在承担民政业务的相关机构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人口在5万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人口5万人到10万的,配备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人口超过10万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民政管理服务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乡镇(街道)民政公益服务岗位。在村(居)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具体办理民政事务的作用。《意见》要求要将民政人才培养纳入当地重点人才工程,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到2016年,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人才25人以上。到2015年全市乡镇(街道)民政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新上岗人员应在上岗后1年内取得上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强化民政信息化建设。扩大民政工作对外交流。
(六)健全完善民政事业保障机制。《意见》从加大民政事业资金的投入、拓宽民政发展的筹资渠道、加强民政资金的有效监管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民政事业保障机制。在资金投入方面《意见》提出新增财政投入要优先用于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方面;在筹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资金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支持信贷等资金投向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在资金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规范民政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管程序,保障资金安全。加强民政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民政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七)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组织领导方面《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建立党委政府研究民政工作的常态机制,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的突出难题。强化绩效评估和督查督办,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检验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协调配合方面《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管理民政事务、开展民政工作的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到部门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充分发挥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老龄工作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